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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审批办事指南

录入时间:2017-03-15    来源于: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物价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三十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审批

一、申办主体:

企业? 个人□ 其它□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199792号)
2.《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第7 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为省价格主管部门。

3.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第一条: 凡是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必须报同级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六条: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我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114)第四条:对已列入价格听证目录范围的价格和收费,在制定价格前,均应举行听证。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自200631日起施行)。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第九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三、申报条件:

1.在本市境内由于自然垄断、资源独占、行政特许等原因产生的强制和垄断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符合审批条件;
2.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3.在本市境内从事医疗服务者符合申报条件。

四、申报材料:

1. 填写单位依申报事项填写《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审批申报审批服务表》和《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申报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一式二份;
2. 申请单位(人)签章的申请书一式2份;
3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或《成本监审报告》一式2份。(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成本监审报告》

五、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7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事流程:

(一)受理:1个工作日。

(二)审核:8个工作日。

(三)审批:1个工作日。

(四)办结:1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发改委(物价)审批办:6852211368570975

投诉电话:市政府服务中心:12345

市发改委(物价):6872431068723521

 址:市政府服务中心:www.hizw.gov.cn

市发改委:http://www.1xiee.com/

物价局:http://wjj.haik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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